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治理规定
2015.04.15点击:
(1994年12月31日国U赢电竞APP下载环境庇护局 第1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庇护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出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查抄其环境庇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查抄成果和建设项目预备试出产的最先时间陈述本地地市级、省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本地地市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查抄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出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庇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庇护设施运行情况查抄,如发现环境庇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住手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庇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出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本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陈述》。
监测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需向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已具备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庇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陈述《(以下简称《验收申请陈述》)的编写,并提交 第五条规定的《监测陈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陈述》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陈述》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陈述》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庇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庇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陈述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庇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U赢电竞APP下载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查验评定尺度;
(三)环境庇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陈述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庇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罗经培训的环境庇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治理制度的建设、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庇护治理和监测机构,包罗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治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陈述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陈述》。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陈述》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陈述》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庇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门出产能力或实际上出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尺度的,负责验收的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尺度;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环境庇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出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住手出产或使用,可以并惩罚款。
第十四条
环境庇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出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惩罚款。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不凡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庇护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出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查抄其环境庇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查抄成果和建设项目预备试出产的最先时间陈述本地地市级、省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本地地市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查抄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出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庇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庇护设施运行情况查抄,如发现环境庇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住手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庇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出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本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陈述》。
监测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需向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已具备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庇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陈述《(以下简称《验收申请陈述》)的编写,并提交 第五条规定的《监测陈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陈述》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陈述》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陈述》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庇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庇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陈述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庇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U赢电竞APP下载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查验评定尺度;
(三)环境庇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陈述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庇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罗经培训的环境庇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治理制度的建设、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庇护治理和监测机构,包罗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治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陈述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陈述》。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陈述》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陈述》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庇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门出产能力或实际上出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尺度的,负责验收的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尺度;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环境庇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出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住手出产或使用,可以并惩罚款。
第十四条
环境庇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出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惩罚款。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陈述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庇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不凡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庇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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